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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7 02:49:30 来源:球体育首页

  是将考察社会各方面的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总体上系统、综合地反映一定时期社会现象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其范畴涵盖了反映社会条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状况等各个方面。

  社会统计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安、司法、妇女儿童、环境保护、人民生活、社会保障、社会参与等方面。

  1.公共图书馆藏书量:是指图书馆已编目的古籍、图书、期刊和报纸的合订本、小册子、手稿,以及缩微制品、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视听文献数据数量之和。

  2.订销报纸期刊累计份数:指通过各级邮政部门发行的报纸期刊数量,不包括各类报社自办发行的报纸期刊数量。

  3.广播节目人口综合覆盖率:指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统计技术标准和方法》,在对象区内采用无线、有线、卫星等技术方法能够收听到包括中央、省、地市、县广播节目其中任意一套的人口数与总人口的比。

  4.电视节目人口综合覆盖率:是指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统计技术标准和方法》,在对象区内采用无线、有线、卫星等技术方法能够收看到包括中央、省、地市、县级电视节目中任意一套的人口数与总人口的比。

  5.有线电视入户率:指能接收到有线广播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系统内和系统外)和共享天线系统播放的有线电视节目的家庭户数与总户数的比率。

  6.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拥有的家用电脑数:指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年底家用电脑的拥有量。电脑是指有显示器、中央处理器、键盘输入设备、存贮器等主要部件组成的家用电子计算机,主要有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

  7.每万人口拥有公共文化机构数:指某地在某个时点万人拥有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的单位数。

  8.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指城镇(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用于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包括文化娱乐用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支出。

  (1)事业经费支出分为“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个部分。个人部分支出:指用于公办和民办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个人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用部分支出:指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执行费及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经费支出;

  (2)基建支出:指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范围内的,并列入各级计划部门基建计划,由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批准用教育基建拨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并专存银行基建专户的支出。

  2.学校数:指经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校数。

  3.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指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教育的学生数。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均不包括在校研究生。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建立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普通执行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如普通高等学校分校。

  4.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指在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教育的成人学生数。

  成人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5.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数:指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和成人中学中的高中部接受教育的学生数。

  6.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数:指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中的高中部接受教育的学生。

  7.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计算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所用分子数为高级中学招生数,包括:普通高中招生数、职业高中招生数、技工学校招生数、普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数、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数及成人中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数,分母是初中毕业生人数。

  8.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指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的9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数与初始学生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1.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指各级政府为防病治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由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资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包括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药监管理事业费、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医学科研经费、卫生行政管理费和政府其他部门卫生支出。

  2.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相关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3.医院:指设在固定床位能收容病人住院并能为病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设有门诊部、住院部、各种诊断辅助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业务性质,医院大体上分为综合医院(设有中西医,内外妇产儿科、针灸等专科)和专科医院。医院包括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病床的区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院。

  4.卫生机构床位:指年末卫生机构实有固定床位,包括正规床位、简易床和正在消毒、修理的床位以及因扩建或大修而临时停用的床位。

  5.医院病床使用率:指年内医院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当年实际开放总床日数的比例,表示该年平均每百张开放病床被实际利用情况。

  7.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机构中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8.平均每千人拥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指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护士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拥有证书但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

  9.传染病发病率:指全国26种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在一段时间和一定地域内的人群中新发生病例的频率。计算公式:

  10.农村改水累计受益率:指通过改善饮用水的水质,改善供水方式,如管道式集中供水(自来水)、分布式改水(手压机井、改良大口井)而受益的农村人口。

  1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很多类型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

  12.农村卫生厕所:指有完整下水道系统的水冲式、三格式粪池式、净化沼气池式、多瓮漏斗式公厕以及粪便能及时清洗整理并进行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的非水冲式厕所。计算公式:

  1.全民健身工程个数: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引导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的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2.体育场地个数:是指专门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有一定投资的公益性或经营性体育建筑设施。

  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指7到69周岁,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活动时间30分钟以上,具有与自身体质和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中等或中等以上负荷强度者。其比重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与被调查人数之比。

  国民体质指数,指通过国民体质监测所取得国民总体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体质等资料,进行无量纲处理后测算得到的反映国民体质综合状况的指数。

  1.公共安全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缉私警察及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2.律师事务所个数:指符合一定条件,依照行政审批程序,报司法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个数。

  3.律师人数: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担任法律顾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业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兼职律师。

  4.公证处个数:指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的部门个数。

  5.公证人员数:指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

  6.刑事案件立案数: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或发现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身个人管辖的,由接受或发现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的件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依法需要开展侦查工作的基本标准。

  7.刑事案件破案数: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经侦查工作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且有证据证犯罪事实明确的是嫌疑犯所实施,嫌疑犯或主要嫌疑犯已经归案的案件数。包括报告期内立案案件和报告期前立案案件以及报告期前未予立案和未曾发现受理的案件数。

  8.治安案件查处数: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对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的案件。

  9.消防队数:指公安机关担负组织和实施火灾扑灭、减少火灾隐患,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队伍数。

  10.消防车辆数:指专用于防火、灭火的各类车辆总数。包括消防指挥车、火场照明车和各类灭火车。

  11.火灾事故:指报告期内,经消防管理部门确认,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引起的灾害。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均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2.交通事故:指报告期内,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轻伤的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

  13.火灾事故损失额:是指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折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损、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14.交通事故损失额:是指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1.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垃圾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3.工业废水净化处理量: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组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净化处理量。

  4.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大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计算。

  5.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

  7.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8工业固态废料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物、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9.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10.工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态废料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通过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态废料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态废料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11.工业固态废料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态废料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态废料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12.工业固态废料处置量:指将固态废料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态废料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态废料累计贮存量)。处置译意风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13.工业固态废料排放量:指将所产生的固态废料排到固态废料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14.“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15.“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到的利润。

  16.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7.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指在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其中污染源治理投资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两部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与“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之和。

  18.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指用于城市燃气、集中供热、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完成总额。

  19.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指工业公司治理三废等污染和三废综合利用的在建工程或设施的建设投资,凡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20.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指当年建成投产的实际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实际投资额。

  21.自然保护区:指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个数。根据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分为自然ECO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计在内。

  22.生态示范区: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以省、地、县政府为主按批准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实施的行政区域。包括已经过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和正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域。

  23.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为保护濒危或珍奇海洋动植物以及海洋自然景观、自然ECO、历史遗迹等,环其周围划定的保护地。是一块包括陆地、山川、水域和海洋的较大面积的自然场地。海洋自然保护区按保护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地)、县级;按保护类别分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海洋生物和海洋自然遗迹。

  24.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保护区: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存环境共同形成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25.海洋自然遗迹保护区:指以具有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分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26.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或工业区的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来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的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不包括渗水井、化粪池(含改良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装置。

  27.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报告期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生活垃圾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生活垃圾指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态废料。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8.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指按照有关技术、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各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最重要的包含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

  2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指用卫生填埋、堆肥、焚烧等工艺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总量,即生活垃圾在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总量。

  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其中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基本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31.建成烟尘控制区面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规定要求的烟尘控制区面积。烟尘控制区,指在以城市街道或以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食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32.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指在城市建成区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规定要求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环境噪声达标区,指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对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进行强化管理,综合整治,达到规定要求的城市区域。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拿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农村居民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它是反映农村居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农村居民全年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营收,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营收;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以及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储蓄、借贷性的收入。

  3.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指某一时点城镇和乡村居民存入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储蓄金额,包括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不包括居民的手存现金和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存款。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镇和乡村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更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指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做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变革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5.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6.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是指农村住户自有或租用的实际住人或可拿来住人的房屋面积。与住房连成一体的起居室或放置灶具的地方、专用厨房,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用仓库等生产用房面积。

  7.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指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中食品支出总额占家庭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消费支出总额×100%

  8.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旅游消费支出:指城镇(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在旅游方面的支出。

  10.城市私人机动车保有量:指在公安交通部门注册登记的私人机动车的数量。

  11.恩格尔系数: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恩格尔定律的公式:

  恩格尔定律是根据经验数据提出的,它是在假定其他一切变量都是常数的前提下才适用的,因此,在考察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的变动问题时,还应当考虑城市化程度、食品加工、饮食业和食物本身结构变化等因素都会影响家庭的食物支出增加。只有达到相当高的平均食物消费水平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才不对食物支出发生重要的影响。

  恩格尔系数是根据恩格尔定律得出的比例数,是表示生活水平高低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除食物支出外,衣着、住房、日用必需品等的支出,也同样在一直增长的家庭收入或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上升一段时期后,呈递减趋势。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测算提出了划分贫困和富裕的参考标准:恩格尔系数大于59%为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50%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

  12.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程度差异程度,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一点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是合理的,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民政经费:包括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社会福利基金三部分。其中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包括抚恤事业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救灾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地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用于民政支出的其他款项。2.

  离退休职人员数:指报告期末离休、退休、退职人数总和。该指标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的人数。3.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用:指报告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实际得到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医疗卫生费和其他保险福利费用。该指标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费用。4.

  社会救济总人数:最重要的包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传统救济对象人数。5.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以及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6.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组织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数。

  农村传统救济人数: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数。8.

  享受低保的人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占社会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民政部的民政统计年报资料计算。计算公式: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一样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独立核算、有固定的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服务项目及有一定的服务场所。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异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并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12.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指报告期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13.

  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离休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职金、补贴、丧葬抚恤补助、其他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及额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额外支出。15.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6.

  工作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以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另外的费用。17.

  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含生育保险费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基层地方妇联组织数:基层妇联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妇联、行政村妇代会、社区妇联(居民委员会妇代会)、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地方妇联组织包括省、区、市、县妇联组织。4.

  基层工会组织数:指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数。包括单独基层工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单独基层工会:指单个最低一级独立法人单位,经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独立法人单位,虽未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经上级工作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按单独基层工会统计。

  联合基层工会:指由两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经上级工会批准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县处级干部人数:指在全国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人民团体机关中的正副县(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人数。